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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编制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报告》)中英文版30日对外发布。鉴于其广泛的调整事项,该《公约》常在政治话语中被称作“海洋宪章”。报告指出,“海洋宪章”叙事是脱离国际法现实的误导性拔高。
《报告》在中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30周年之际,对《公约》的历史成就、法律性质、角色定位以及面临的问题挑战等进行了综合评估。
报告称,鉴于其广泛的调整事项,《公约》常在政治话语中被称作“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这一政治性比喻凸显了《公约》的重要性,但正如德国国际法学者雷纳·拉戈尼(Rainer Lagoni)提醒,即便仅在比喻意义上(metaphorically)使用,该说法也可能就《公约》对“相互冲突的条约规则或协定(conflicting treaty rules or agreements)”的效力问题产生误导。
报告显示,一些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权威报告均确认,《公约》并非一部宪法性文书。它只是众多国际条约之一,在国际法律体系内并不具有相当于在各国国内法中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
报告显示,围绕《公约》是否为一部真正的“宪法”这一问题,德国学者雷纳·拉戈尼(Rainer Lagoni)指出:在现代国家法律的确切含义中,“宪法”通常是一部由有特定立法合法性的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assembly)通过的法律文书。它构成一个国家内治理的综合体系。在国内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原则或规则具有更高的位阶。若一部法律违反宪法,通常无效(null and void)。与这些标准形成对比的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外交会议(diplomatic conference),不是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制宪会议。《公约》是作为国际条约通过的,并非宪法。若要在国际层面建立宪法性约束(constitutionally bound),需要获得所有主权国家的同意。缔约国受《公约》的法律约束,但并不受制于一部宪法。
报告称,一位英国学者还认为,《公约》缺乏两项最重要的宪法性要素。他指出,《公约》既没有建立一个它作为上位法可以宣告无效的宪法框架,也不能说《公约》确立了海洋的法律秩序。
报告指出,部分学者认为,过分强调“海洋宪章”的概念,可能会束缚海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教授凯伦·斯科特(Karen N Scott)认为,这种定性已成为“(海洋法)制度的枷锁(a straitjacket for the regime)”,阻碍了对其他路径的探索。她主张“悄然摒弃(a quiet abandonment)”这一称谓,消除其在实际与认知层面所产生的影响。一位英国学者也提出类似警告,认为将《公约》视为“海洋宪章”,会带来一种“虚假的安全感(a false sense of security)”,并无助于《公约》保持作为一个有效且持久框架的地位。(完) 【编辑:胡寒笑】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推进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提升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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