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路社区在广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机构有:文化路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文化路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文化路社区人民协调委员会、文化路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文化路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文化路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党总支1个、党支部2个,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网格化综合服务站等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阮煜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时常被称为“海洋宪章”。对此,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罗刚30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从多国学者的评论来看,“海洋宪章”这一比喻并不利于海洋法的发展。报告援引的多国学者指出,将《公约》视为“海洋宪章”会带来一种“虚假的安全感”,甚至可能成为“(海洋法)制度的枷锁”,过分强调这一比喻,可能会在认知层面束缚海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
罗刚表示,《公约》是战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一部涵盖海洋法领域诸多问题的综合性法律框架。“海洋宪章”之说,更多是对《公约》在海洋治理领域分量的一种比喻。从国际法的专业视角,报告梳理了相关学术研究、权威报告及国际司法实践。
罗刚表示,在这里,我想分享四点观察:其一,从国际法体系的特性来看,国际法体系的“水平”特性决定了它不存在“宪法”这一概念。报告援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关于“国际法碎片化”的研究报告指出,国际法律体系呈现出“水平”特征。这就与国内法体系不同:国内法体系一般存在严格的等级结构,其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不同渊源(比如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之间并不存在普遍的等级关系或优先顺序。因此,现行国际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宪法”。
其二,从缔约性质来看,《公约》属于“条约”范畴,而非“宪法”。报告援引2017年《公约》评论集明确指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外交会议,而不是制宪会议。《公约》是经各国同意以国际条约的形式通过的,而不是以“宪法”形式。即便要赋予某一条约具有宪法性约束效力,也必须获得所有主权国家的同意。
其三,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公约》并未被赋予普遍意义上的优先地位。报告列举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仲裁机构及欧共体法院的相关案件显示,《公约》并非凌驾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上的“宪法”,而是需在整体国际法框架下统筹适用。
其四,从多国学者的评论来看,“海洋宪章”这一比喻并不利于海洋法的发展。报告援引的多国学者指出,将《公约》视为“海洋宪章”会带来一种“虚假的安全感”,甚至可能成为“(海洋法)制度的枷锁”,过分强调这一比喻,可能会在认知层面束缚海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能力。
罗刚表示,通过以上观察,我们认为,维护《公约》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并不在于赋予它怎样的美名或作出怎样的拔高,而在于《公约》赋予的权利是否得到合理行使,《公约》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善意履行,《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否遭到背离,《公约》内在的平衡机制是否得到守护。(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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