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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日了解到,新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进一步严格了许可要求,提升了产品品质。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到36个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新版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辅料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控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婴配食品注册处处长 马朝辉:聚焦原料带入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新国标,禁止使用蜂蜜,防范肉毒杆菌中毒等风险。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对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对大米、小米、小麦、果蔬、畜禽、水产、乳和乳制品、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另外在原料入库前要查验原料的全项目检验报告;畜禽应来自自建或自控的规模化集中养殖的养殖场,严禁使用从散户采购的畜禽来源类原料。
强化致敏原料管理和共线生产要求
此次发布的新版细则征求意见稿除了对婴幼儿辅食的生产原辅料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相比较现行生产许可要求,在致敏原料管理、食品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方面也有不少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首次制定了对可能导致过敏的原料贮存管理要求,要求对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原料应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时,如果上一批次产品含有后续产品需管控的致敏物质,应进行有效清洁。
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关键工序及工艺参数开展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同时明确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符合相关要求。
明确委托生产模式的责任划分
此外,新版细则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一些婴幼儿辅食产品实施委托生产的模式,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婴配食品注册处处长 马朝辉:委托双方必须书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要求进行标识。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负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委托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强调,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出厂产品每批进行全项目自检。每批产品应有批生产记录,能够有效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情况。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曹筱征) 【编辑:曲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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