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给厂长》
中新社台北7月7日电 台立法机构7日三读通过“刑法”第80条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满20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盼避免被害人因年幼、创伤或权力不对等,错失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综合中央社、中时新闻网等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行政主管机构、司法主管机构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隐秘性,许多被害人在案发时身心尚未成熟,可能因创伤、不了解自身法律权利,或受制于与加害人之间权力不对等,而无法及时向外求助,导致追诉权时效届满后,无法通过司法寻求正义。
此次三读条文明确规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满20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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