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8 19:34:27 来源: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刘天霖

参考消息网2026-07-08号报道

  中新网7月8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信息,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准化,民政部8日发布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全文如下: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民函〔202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准化,现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解读。要将《指引》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人员,通过培训交流、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系统掌握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置方式、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建设管理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提升三级网络建设质效。

  二、纳入建设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十五五”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目标,倒排工期,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要推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相关重大工程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在既有设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密设施布局,提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水平。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既要遵循有关建设标准,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进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结合实际通过邻里互助、结对帮扶、设立农村助老员等多种方式开展互助性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失能刚需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强化以失能失智照护为重点的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和资源协调等功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开展培训;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健康、康复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四、做好认定管理。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引》明确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建成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逐一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引》要求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由地市级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逐一标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要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标注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五、做好指导评价。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施利用率、功能完备性、可持续性、群众满意度等的监测,及时改进完善。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加强指导调度。

  各地贯彻落实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附件: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民 政 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为加快构建统筹协调、供需适配、运转高效、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一)设置方式

  整合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民政部门管理或依托社会力量运维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力量,在县(市、区、旗)设置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养老服务资源县域统筹协调,有条件的可以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接事务性工作。省级、地市级养老机构可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加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促进区域联动。

  (二)功能定位

  1.服务示范。开展技术创新示范、设备推广应用、养老服务标准贯彻实施示范等,推进县域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

  2.行业指导。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品牌输出、托管运营等服务;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开展县域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设立投诉监督渠道等。

  3.应急救援。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县域养老服务应急预案,协助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按照“平急两用”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床位、救援物资和养老服务支援队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面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灾害紧急救援、受灾老年人临时安置等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需要提供紧急救助、集中转移安置、医疗转介等服务。

  4.资源协调。统筹推动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其他各类服务资源等高效利用,实现供需高效对接,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社区、农村延伸;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区域内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提供信息化服务。

  5.数据归集。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整合老年人信息,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老年助餐补贴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日常监管等数据,实现与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实现老年人相关信息与政务服务相关信息高效利用。

  6.为老服务。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老年大学或教学点、老年用品产品展示租赁销售点,对外开放康复、文娱等服务设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涉老公共服务事项代办。

  (三)运行机制

  1.建立协作机制。支持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为枢纽,推动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联体”建设,贯通居家、机构、社区服务形态,实现医养康养相结合。

  2.推广智慧管理。探索将全县(市、区、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利用智能设备对老年人状况和需求进行精准画像并及时匹配服务,实现异常预警和远程干预。

  3.培育连锁品牌。着力培育品牌化、连锁化、本土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一)设置方式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老龄化率、老年人口流动趋势、服务需求密度、服务覆盖半径等因素,依托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一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辐射能力覆盖多个乡镇(街道),促进服务资源纵向贯通与横向协同,推动供需衔接和资源统筹。

  (二)功能定位

  1.专业照护。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日间照料床位等,按照协议面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安宁疗护等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认知障碍早期筛查干预,面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

  2.服务转介。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对接专业照护机构、老年食堂、老年大学等各类服务供应方,提供专业化转介方案,提供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精准匹配需求与服务。

  3.资源链接。纵向与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服务联动,横向与乡镇卫生院、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等实现服务协同,共同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服务。

  4.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领导下,重点面向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按照其意愿组织实施探访关爱,分级分类建立动态管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探访关爱。

  5.家庭支持。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提供老年用品产品试用推介、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喘息照护等服务。

  6.其他服务。可结合设施条件拓展服务功能,根据周边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文娱服务等。

  (三)运行机制

  1.探索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对人、财、物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2.鼓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探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点”方式运营。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接运营区域内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中心带动站点、站点辐射居家”的服务链。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

  (一)设置方式

  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门或社区养老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综合考虑周边老年人实际需求、运营方实际服务能力和经营状况,发挥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备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功能。

  1.日间照料。可结合设施和人员配备条件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为术后康复、轻度失能老年人设计个性化日间照护计划。

  2.上门服务。提供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上门服务,开发“照护服务包”(如失能护理包、术后康复包)供老年人家庭选择。

  3.转介服务。发挥设施站点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对站点无法提供的服务及时向其他专业机构转介或通过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介。

  4.文娱服务。利用活动场所和配备人员,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备条件的可提供“老幼一体”服务。

  5.短期托养。所在场所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建设、消防标准并通过消防审验的,可设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6.助餐服务。开设老年助餐点,提供营养均衡的堂食、配送、代买代购等服务。

  7.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协调下,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探访关爱活动;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设置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展服务。

  (三)运行机制

  1.推动基层党组织加强领导。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辖区内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2.发挥村(居)委会群众自治作用。促进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村(居)委会依法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支持发展互助养老。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网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与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支持发展“党建+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互助睦邻点等载体,充分发挥农村“五老”、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志愿服务作用。

  4.探索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优先利用闲置设施,采取改造盘活、转型提升等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降低新建成本。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捐赠食材、日常用品。鼓励老年人通过“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为中更好实现老有所养。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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