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中新社海南文昌7月10日电 (记者 马帅莎)7月10日12时15分,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在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发射升空,将卫星顺利送入预定轨道,火箭一二级分离约6分钟后,一子级垂直返回,在海上回收平台通过网系捕获方式成功回收,发射及一子级回收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任务是中国首次成功实施运载火箭一子级可控回收,同时也是全球首次运载火箭网系回收,标志着中国在重复使用火箭技术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将为加快提升中国进出空间能力奠定坚实基础。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成为中国首型成功实施回收的重复使用运载火箭。
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抓总研制,为5米直径两级串联构型大型液体运载火箭,芯一级沿用长征十号甲运载火箭一子级状态,采用液氧煤油推进剂,芯二级采用液氧甲烷推进剂,全箭起飞推力约890吨,起飞重量约760吨,首飞箭全箭长度约63米,重复使用状态下近地轨道运载能力16吨,可满足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部署、大型商业卫星发射等各类任务需求,复用状态下可大幅降低发射成本,具有大运力、高性价比的优势。此次任务是继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低空演示验证飞行并在海上安全溅落后对重复使用火箭回收技术的进一步验证。
本次首飞任务成功验证了组合构型总体优化设计技术、大推力箱底传力技术、甲烷自生增压技术等核心关键技术,特别是成功验证了基于隔板贮箱的推进剂管理技术、发动机多次启动和高空点火、复杂力热环境适应性、高精度导航控制、海上平台网系捕获回收等多项一子级重复使用关键核心技术。
后续,长征十号乙运载火箭研制团队将持续优化火箭性能,加快重复使用火箭技术的迭代升级,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一子级火箭复用飞行。
本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657次发射。(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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