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要以坚强党性保证政绩观不跑偏。
2026年7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天津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周德睿受贿案,对被告人周德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周德睿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5年,被告人周德睿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常德市市长、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9万余元。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德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德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德睿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马姗)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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