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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7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7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天津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周德睿受贿案,对被告人周德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周德睿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周德睿生于1966年2月,湖南祁东人,曾长期在湖南工作,2021年赴天津工作。2025年3月,官方通报其任上被查;9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政绩观错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5年,周德睿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常德市市长、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9万余元。
法院认为,周德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周德睿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编辑:张令旗】
版本:5.1.7
更新时间:2026-07-13 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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