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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7月13日电 (记者 刘玥晴)13日,南海安全圆桌对话在香港开幕,会议期间发布《南海仲裁案裁决新批驳》报告。该报告是关于2016年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出炉十年来的影响分析与评估,再次揭示了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重大谬误,“裁决”在国际社会各国实践中的实际影响十分有限。
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南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吴士存在当天举行的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出炉十年后,那些试图从非法裁决中分一杯羹的国家,已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利益集团”以及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因此,在从法律层面加大批驳、揭穿“裁决”谬误的同时,还需多管齐下,斩断假借这一非法“裁决”形成的利益链条,并向世人揭露以非法“裁决”为纽带形成“利益集团”的底层逻辑。
在此背景下,中国南海研究院、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编写上述报告,由英国菲耶塔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撑和咨询服务。
报告认为,十年来,“裁决”在国际社会各国实践中的实际影响十分有限。在各国官方立场上,国际社会对该“裁决”的态度自始至终存在深刻分歧,某些高调支持或部分支持“裁决”的国家,在其自身的海洋划界实践中并未真正遵循“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严格解释。
报告指出,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在后续判例中普遍有意回避“裁决”。十年间,在多个涉及岛屿地位、历史性权利、专属经济区权利等议题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其他仲裁庭均选择以程序或事实理由避开“裁决”的实质结论。
报告表示,学术界对“裁决”的法律推理普遍持批评态度。批评主要集中在“裁决”关于“岩礁”的定义、刻意排除“面积大小”作为判断因素、对“人类居住”和“独立经济生活”设定极为严苛的标准。在历史性权利与传统捕鱼权问题上,批评者认为“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过于机械和狭隘。此外,“裁决”在论证过程中对相关国家实践缺乏系统性考察。
吴士存强调,“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不会在国际海洋法层面形成任何实质性影响,而主要是部分国家或势力借以搅局南海的工具。未来,“裁决”将越来越被视为特定地缘政治背景下的一个“孤立事件”,而非国际海洋法体系中的一个所谓“判例”。(完)
【编辑:张令旗】(本文节选自图书《大智周恩来》作者:胡长明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国人崇奉两种人格类型,一种是孔子所津津乐道的“君子”人格,另一种则是孟子心仪神往的“大丈夫”人格,两种人格相互映衬,又相互补充,像两道交织的光环,又像两座高耸的雪岭,吸引着孔孟后学为之趋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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