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有利于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与信息化融合。
本报上海8月3日电(记者孟歆迪)日前,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该决定将共同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份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先期分别表决通过的决定,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是立法法修改后长三角地区人大加强协同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决定共十九条,对长三角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明确,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应当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同时,明确提出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等基本原则。
决定规定,建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和支持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省域中心建设,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
决定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目标要求:推动基础研究合作 ,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区域内转移转化效率;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跨省域、跨园区交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编辑:刘阳禾】
连日来,广西、山西、江苏、安徽等地残联通过完善政策链条、优化服务保障、创新培训模式等举措,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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