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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发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流于浮躁、仅满足于视频上学,绝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