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新网石家庄7月24日电 (赵丹媚 梅晓 何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气象探测领域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副处长刘洋表示,在全球气候变暖、国内雨带北扩背景下,河北极端天气多发重发,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风险,也对气象探测工作提出新挑战。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共6章44条,围绕探测设施建设、探测活动管理、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为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与《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等衔接,比如,要求在灾害性天气、防汛关键期等重点时段增加气象探测频次等,以精密探测支撑精准预警。”刘洋说。
《条例》重点强调了“精”和“密”,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山区、重要河流、沿海区域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加密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地基遥感垂直探测系统等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强化地面探测设施与气象卫星、北斗卫星的系统衔接,提升综合气象探测能力。
此外,《条例》要求加强气象探测数据研究分析,开发基于不同场景的气象数据产品,推动气象数据在民生保障、生态保护、能源等领域融合应用。(完) 【编辑:蔡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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