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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民政局网站消息,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为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署安排,决定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通知称,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15个左右,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
通知全文如下: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文旅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署安排,决定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工作有序、认定有据、保护有力、传承有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区划地名文物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等工作上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构建完善工作体系,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并活化利用文物,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任务
试点期限原则上为1年,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一)协同普查、科学认定。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综合分析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以《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见附件1)为参考,强化理论支撑,明确区划地名文物的认定边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筛选认定一批能够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区划地名历史沿革、演进历程的文物。
(二)建立名录、有序公布。在科学认定基础上,依程序制定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名录应包含文物名称、所在位置、产生年代、保存现状、保护级别、管理责任机构(人)以及所蕴含的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信息等基本要素。建立名录公示、发布等工作规则,由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共同做好名录公示及向社会发布等工作。
(三)保护传承、创新利用。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通过跨界融合、联名共创等方式,充分挖掘诠释文物价值,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深入阐发、宣传弘扬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文化精髓,彰显其在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重要标识作用。
(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丰富创新实践,将有效举措和有益经验固化为工作制度。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统筹保护与传承、兼顾研究与利用的工作体系,推动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组织实施
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15个左右,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
(一)试点申报。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沟通协调顺畅,工作推动有力;具有区划地名属性的文物本底资源较丰富,且具备开发利用价值;具备良好的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基础和工作氛围。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注明优先序),于2026年9月1日前将《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见附件2)报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
(二)试点确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认真履行审查、论证、比选、报批等程序后,正式公布试点名单。
(三)组织实施。确定试点地区的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共同做好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思路、细化试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边试验、边总结、边推广,并及时反馈经验做法。
(四)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围绕4项试点任务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从中选取指导性强、成效明显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把握进度,保证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要提高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同题共答,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务求实效,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坚决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为基层增加负担。
(二)做好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省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加强对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的总体统筹,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试点地区协调整合相关资源。
(三)发挥典型引领。试点地区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本底,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既要突出本地区特色亮点,也要研究总结规律认识,既要发挥优势拓展工作成效,更要围绕难点堵点深化专项研究,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
2.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编辑:黄钰涵】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