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税事项 《麻豆果冻乌鸦皇家华人传媒》北京也已认定英特尔、阿斯利康、日立等29家外资企业为北京市首批外资研发中心,近七成集中在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高精尖产业领域。《麻豆果冻乌鸦皇家华人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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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申铖)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布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根据公告,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发布的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例如,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再如,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根据公告,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属于国际惯例。
专家表示,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适应当前已逐步成熟的征管条件,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稳定纳税人预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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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便民办税春风落实落细税惠政策的同时,湖南税务部门还做实做优“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潮汐窗口、绿色通道快办专窗“三个专窗”,针对纳税人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梗阻”问题提供沟通协调、兜底服务。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正加速回升,但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
(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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