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结合天津实际,主要从开辟便利快捷的维权途径、提高违法成本、破解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做到既与上位法不抵触,又突出本市特色,是一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上的标志性法规。
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共20条,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等3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施行分类管理,增强政策针对性。《管理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等3种情形:一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以及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申请临时用海许可;二是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三是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同步明确不同情形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便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对照执行。
简化审批程序,助力用海高效落地。《管理办法》突出高效便民,结合前期管理实践以及修订过程中各方合理建议,明确仅涉及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避免论证范围扩大化。简化审批流程,取消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环节,推动实现用海主体“拿许可即开工”。
强化全链条管理,维护临时用海秩序。《管理办法》明确应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审查。待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临时用海信息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并同步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强化临时用海修复义务,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要求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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