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新网7月30日电 民政部7月30日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副司长燕翀介绍,近日,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
区划地名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时期行政区划建制、地名命名与演变规律,见证历史事件、国家治理、地域文化、民族交融,依法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民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划定的文物细分类别。推动建立区划地名文物认定和保护利用工作体系,是两部门携手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则是这项工作的一项具体抓手。
为扎实有序推进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通知,部署启动了这项试点工作。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区划地名文物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等工作上积极创新、先行先试,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并活化利用文物,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是部署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地区重点围绕区划地名文物的科学认定、有序公布、协同保护、创新利用等开展实践探索,并以机制建设推动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试点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5个左右试点地区,并依程序做好试点的申报、确定和组织实施、总结推广工作。
四是提出工作要求。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协同做好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深入挖掘本地区历史文化本底,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国家文物局,加大指导力度,规范试点申报和遴选程序,指导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统筹推动区划地名文物资源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让承载着中华文明基因的区划地名文物“活”起来,更好发挥其在见证国家治理、疆域变迁、文化传承、民族融合中的独特价值。 【编辑:黄钰涵】
发布时间:2018-12-2716:15来源:本网站由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杭州研究院)提供,使用本网站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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