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点城市,东莞在去年全面取消限购后,今年1月6日起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全域购房统一首套首付从以前的3成调整为2成,不分面积段。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申铖)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布公告,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根据公告,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发布的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例如,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再如,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根据公告,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属于国际惯例。
专家表示,两部门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适应当前已逐步成熟的征管条件,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稳定纳税人预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 【编辑:张燕玲】
《问答》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汇编了新华社关于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的新闻通稿及中央主要媒体的理论宣传文章,下篇针对统一战线各领域相关理论政策问题,分15个专题、108个条目进行了具体解析。。
- 今日热点
-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答记者问
- 《死亡岛2》ESRB评级为17+预计4月28日发售
- 存款5万提供收入证明引争议,标准不一问题如何解?
- 光明图片上传图片指南
- 【主题海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读懂中国智慧
- 央视财经评论:各地加力拼经济企业组团“出海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