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读《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2026-07-30 14:52:34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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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读《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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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临时用海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本次修订是对原有临时用海制度的系统优化完善,将为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管理者和用海主体需要重点把握哪些事项?针对这些问题,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适应海洋发展新形势,破解管理实践难题

  国家海洋局于2003年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临时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原有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临时用海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原有临时用海管理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繁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亟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

 推动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立足于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临时用海管理需求,积极回应一线管理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充分考虑用海主体的合理诉求,突出底线约束,聚焦制度短板,总结实践经验,系统优化原有临时用海管理制度,创新性构建分类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批后监管,为各类临时用海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推动临时用海活动更加有序,海洋资源利用更加高效,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更加有效。

 匹配不同用海活动,施行分类管理

  为统筹管理效能与市场便利,降低用海主体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地方实践经验,《管理办法》首次提出通过差异化的管理方式匹配不同类型临时用海需求,即区分“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3种情形,明确管理要求:

  “需许可”情形: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5类临时用海活动,纳入临时用海许可办理范畴。具体包括工程施工配套设施临时用海,海洋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临时用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在港口、航道、锚地等敏感区域和已确权海域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等。

  “可备案”情形:对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救灾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5类临时用海活动,设置简易程序,允许用海主体只进行备案,不办理许可。

  “不得办”情形:填海用海、跨海桥梁用海、海底隧道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5类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作出重大调整,允许在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这是顺应海域空间立体分层利用趋势作出的针对性制度优化,将进一步提升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用海成本

  原有办法规定,对临时用海项目还需核发专门的临时海域使用证,作为用海的权属凭证。此次修订取消该环节,改为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这一调整既兼顾了临时用海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推动一次性办结。

  为进一步减轻用海主体负担,《管理办法》分类施策,明确仅2种情形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是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二是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活动。既坚守了生态保护底线,也避免了对全部临时用海活动均开展论证的“一刀切”做法。

筑牢用海安全底线,推动保护与发展并重

  结合海域管理实践,《管理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监管要求,以全链条监管维护临时用海秩序。《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后,有关信息应及时纳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实现临时用海行为可追溯、透明化。坚持“临时性”和“可恢复”的核心定位,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需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杜绝临时用海长期化、常态化占用海域。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等的临时用海活动,要求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并举。

  来源: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曹子健】

[编辑:葛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