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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时代 百名委员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他表示,在今年疫情持续的特殊时期,中英两局之间合作仍不断拓展。日本还利用国际会议、国际交流、外交访问等场合,不断输出日本观点,强化外交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