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现场确认的问题,商业公司同意直接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于需要维修的部位,装饰公司同意按照商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进行维修。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业公司在一周内将工程结算清单和维修清单交给装饰公司,待装饰公司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装饰公司尽快履行维修义务,保证商业公司正常办公。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因纠纷双方都为商事主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委托商会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发挥熟悉企业、熟知行业的专业优势,认真归纳争议焦点,就双方分歧问题,牵头组织现场勘察,既节省了鉴定成本,也节约了鉴定时间成本,调解员通过过硬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量现场确认一致,高效化解纠纷。开展商事纠纷商会调解,既能释放“内行人”调处专业事的解纷效能,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合作关系,促进商事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九某工艺品公司与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促推纠纷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某工艺品公司系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产品投产全面推向市场后广受喜爱,在多个线上电商销售平台内均为热销产品,产品相关表情包更是广受网友喜爱,被运用于各类场景,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杨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售卖与某工艺品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且产品销售量较大。某工艺品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且对其产品销售产生了显著影响,遂进行公证保全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犯外观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材料推送至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商会调解员在线受理后及时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翻阅相关法律法规、查找法院类似参考案例,明确了调解的思路与方向,并通过视频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某工艺品公司陈述,案涉专利产品的开发及营销投入了巨额费用,杨某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同时也抢占了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给工艺品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某工艺品公司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销毁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删除其在购物平台上经营网店内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侵权产品网页的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杨某承认自己售卖涉案产品的事实,但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款产品售卖需要专利权人授权,并非故意侵权,而且获利甚少,请求降低赔偿金额,同时向商会调解员提交了进货单据和转账记录。从沟通情况看,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侵权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商会调解员向杨某释明,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即使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也属于侵权行为,仍要承担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商会调解员与某工艺品公司沟通,释明杨某仅为售卖,且提供了进货相关证据材料,并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且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公司而言耗时长、成本高,建议其考虑降低赔偿金额,双方均表示认可。随后,商会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对调解金额的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最终确定了双方均可接受的金额。商会调解员再次进行视频调解,将调解意图及最低调解金额向双方作了充分说明,并详细阐述了当场履行的好处以及不当场履行弊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未经授权不再售卖某工艺品公司拥有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现有库存,删除侵权产品图片,断开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并支付某工艺品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双方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和电商平台的广泛应用,电商卖家销售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从而引发侵权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纠纷一方当事人多为普通经营销售商家,缺乏辨别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的能力,一旦被诉,对抗心理较强,如不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开展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多少争议较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挥商会优势,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做好释法明理和普法工作,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满意结果,为纠纷各方可能开展的后续合作留有余地。此外,采用视频调解方式,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也大大降低了企业解纷成本。
案例十某电气设备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促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某电气设备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电气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陆续配送货物并进行结算,但某建设公司仅支付了首付款44.85万元及第一批设备款15万元后,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经某电气设备公司多次催告,某建设公司仍欠付工程设备货款149万余元。故某电气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双方当事人是长期合作单位,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础。某建设公司作为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建设企业,因承接多起工程,资金周转不良致使未及时支付货款,且还有其他涉诉案件,还款压力较大。为化解本起涉企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工商联进行先行调解。工商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调解工作。一是整合各方资源,选派三名专业调解员组建调解团队,在法官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下,共同开展调查研判工作。二是了解双方诉求,通过梳理起诉材料、电话联系等方式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确认某建设公司欠付货款与某电气设备公司主张一致。经了解,某建设公司未支付剩余设备款原因主要是资金周转困难、还款压力大,双方就履约时间及履约方式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立足前期沟通情况,从履约方式及违约金数额入手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告知建设公司违约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商业风险;另一方面,引导某电气设备公司充分考虑双方合作基础及对方的履约能力,选择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三是注重释法明理,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积极寻求调解出口。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初步达成共识。考虑到某电气设备公司在外地,为节约双方当事人解纷成本,调解员通过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组织双方企业远程参与视频调解,最终双方放下心结,就逾期支付工程设备款的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并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涉企纠纷的成功案例,也是法院与工商联携手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法院与工商联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工商联熟悉企业情况以及指导法官的专业优势,形成了“1+1>2”的解纷合力,大大提高调解质效。同时,依托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突破线下调解的地域限制,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在线解纷方式,极大节省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