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 新《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5-08-03 18:15:17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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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 新《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四叶草研究院入口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商务部近日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六章4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颁证原则、证书有效期、证书版式、证书使用规范、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等。

  第三章企业经营规范,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相关名词解释、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等。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解读《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总台央视记者 丁雅妮 宋菀)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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