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18:18:29 来源:参考消息网 责任编辑:刘天霖

参考消息网2025-08-20号报道

  记者8月19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内专家指出,《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将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

  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面推开,此前,相关部门已出台优化产品供给、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此次《通知》明确新增3种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

  具体来看,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新增领取情形不仅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开展长期投资,而且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短期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得制度更加友好、功能更加丰富,将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也有助于个人养老金制度整体向好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

  此外,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业内专家指出,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可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多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能否继续缴存资金,此次《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陈涵旸)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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