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海商法 不断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 《色A导导》他马上问道:“你今天所讲的,是供我做背景材料呢,还是可以发表?” 自从1936年相识以来,周恩来与斯诺达成了一种默契,每次谈话后,斯诺总要问明,他们的谈话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发表,哪些内容不宜立即公布。《色A导导》
庐山周恩来活动纪念室,位于庐山东谷河西路,背依牯岭。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谢雁冰 李京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海商法修改积极适应国际航运贸易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断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 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石宏指出,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宏说,新修订的海商法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石宏还指出,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新修订的海商法增加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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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麦克鲍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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