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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5:29:14 来源:养生两性知识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征求意见 《日本道一本cVC》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要求,被督察对象通过省级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整改方案。《日本道一本c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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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4亿辆,但部分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不少车辆非法改装问题突出。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内容,对之前一些在实践中经常说不清楚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伤案件,基本上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80%。伤都还比较严重,定残的也比较多。”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争议就更大了。

  吴薇:争议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即使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应当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所以,虽然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但不能因此来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并不是说非机动车一方就天然可以免责,而是把是不是承担责任构筑在他是不是有过错的基础之上,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当中尽到注意义务,遵循交通规则。

  其实,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理念已然形成。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被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赔偿摩托车驾驶人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吴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虽然有一部分是电动自行车,但也有其他非机动车,也有行人。“自行车的情况,又怎么处理呢?其实自行车跟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所以也提出一点意见,希望予以考虑。”

  征求意见稿仅限定机动车一方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是财产损失请求电动自行车一方出修理费呢?吕艳滨认为,这个责任也应当加以明确。 【编辑:李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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