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梧州11月12日电 (陈秋霞 林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日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一审公开宣判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石永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石永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追缴石永超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石永超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委副书记、德保县县长、德保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91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永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石永超部分受贿系未遂、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石永超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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