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容易成为全球侵权品种种植基地,再以收获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国,如果我国没有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就无法运用海关措施予以阻止,这将损害国内育种原始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11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总台央视记者提问:日前,个别日本政客称中方对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反应过度”。日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也辩称,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没有改变,与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一致。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毛宁表示,对于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涉台错误言论,中方已经多次阐明严正立场,有关言论严重违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从根本上损害中日关系政治基础。
中日探讨复交时,中方明确提出“复交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日蒋条约”非法无效,应予废除。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签订,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声明共有三处涉及台湾问题,一是在前言部分写明,“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立场上,谋求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二是在声明的第二条写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三是在声明第三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明确指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为中日关系确立了法律规范。
1998年,双方发表《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日方承诺“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由此排除了日本对台发展官方关系的法律空间。
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第五条明确规定,日方“继续坚持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毛宁强调,上述是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对台湾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日本政府作出的郑重承诺,具有国际法效力,没有任何模糊、曲解的空间。无论日本哪个党派、哪个人执政,都必须坚持和恪守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承诺。我们敦促日方本着对历史和双边关系负责的态度,停止越线玩火,收回错误言行,切实把对华承诺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总台央视记者 赵超逸)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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