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诉记者,村里一户普通收入人家每年出的“份子钱”少则万余元,多则四五万元,有的家庭甚至不得不把除必要开支外的剩余收入全都出了“份子钱”。
中新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谢雁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还明确,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完) 【编辑:张子怡】
前不久,记者在广西崇左市天等南收费站,看到工人们手持横幅、挥舞红旗,庆祝巴马至凭祥高速公路全线贯通。。
- 今日热点
- 强信心·开新局|保障中国发展行稳致远的制度优势——新征程上满怀信心开新局展新貌系列述评之三
- 充电宝起火致美国一客机返航 4人送医
- 贵州省规范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 “中国的发展成就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 以更大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人民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