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戚劝他说:“你在山东混到几千人马都没成功,现在只有这百十多人,还闹腾个啥?”郭好礼笑着问对方:“咱们庄稼人遭了大水,好好的庄稼没收成,还种不种了?”对方说:“咋不种呢!不种庄稼指望啥过日子?”郭好礼说:“这就对了,我也是失败了再干才有指望,不打走日本鬼子,我们还指望啥过日子哩?”1939年6月,中共冀鲁豫特委派人到郭部,组建了党支部。
中新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谢雁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还明确,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完) 【编辑:张子怡】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潘旭涛)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对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研究,并于近日发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 今日热点
- 烫伤起水泡,1种应急“水”涂伤处,3到5天自行愈合
- 调查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
-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 “中国是一个充满机遇的市场”(见证·中国机遇)
- 创造历史 焦科维奇成就澳网“十冠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