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报道《日本经济新闻》1月10日发表题为《如果有一天,汽车有了人格》的文章,作者是中山淳史,文章编译如下:未来的某一天,在美国旧金山市的一个十字路口,两辆自动驾驶汽车来到了发生碰撞前的秒这一极限状态。
中新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谢雁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还明确,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完) 【编辑:张子怡】
《意见》明确,家长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主动协同学校教育、引导子女体验社会。。
- 今日热点
- 常宁:节后复工复产技能培训忙
- 湖南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 电视版长安号宣传片(二维码)
- 总投资452亿!光伏产业集群在秦创原总窗口加速成链
- 曙光新型计算机“参演”《流浪地球2》
- 经济智库报告:城市转型发展新阶段赋予名城保护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