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专家会议上,“浙江庆元林-菇共育系统”成功通过专家评审,正式获批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中新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谢雁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还明确,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完) 【编辑:张子怡】
为技术创新提供支撑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各类市场主体,都在大力推进算力资源布局建设,智算中心发展呈现算力的规模需求快速增加、围绕算法的服务模式持续完善、普适朴实普惠的服务生态逐步构建、绿色低碳的发展格局加速形成等新趋势。。
- 今日热点
- 中国男篮公布备战世预赛第六窗口期集训名单
- 乌兹别克斯坦举办公共采购系统发展战略圆桌会议
- 新青年今天的头条,必须留给这些缉毒英雄
- 亚洲杯小组赛,中国女足首战4比0大胜中国台北
- 世俱杯:皇马晋级决赛
- 发挥财政统筹作用助力城乡协调一体发展中安在线马鞍山频道马鞍山新闻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