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11月25日是第二十二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工作情况,并发布系列典型案例。
严惩家暴:批捕率高出普通刑案10%的司法逻辑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这组基础数据背后,有一个关键指标格外引人注目: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平均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于多次家暴、情节恶劣,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施暴的,我们依法批准逮捕。”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的解释,揭示了数据背后的司法态度:家暴不是“家务事”,必须体现司法惩戒的刚性。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保护升级:罪名结构之变背后的司法精准化
另一个显著变化体现在罪名适用上。2021年,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类传统暴力犯罪,在家暴案件中占比高达92.3%;而今年这一数字已降至57.3%。35个百分点的降幅背后,是司法保护的精细化。虐待罪、遗弃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罪名的适用比例持续上升,特别是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落地,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的重要罪名。“罪名结构的多元化,意味着我们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更加丰富。”葛晓燕表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还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将精神虐待认定为虐待犯罪,使法律保护网越织越密。
成效显现:家暴犯罪逐年下降的治理效应
最令人鼓舞的数据来自趋势变化。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家暴犯罪1200余人;而今年1至10月,这一数字降至300余人,近五年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一方面,司法机关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通过“检察+”联动机制,推动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家暴犯罪当事人和解案件227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与此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已建立2200余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确保求助“有门”。
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的,充分考虑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应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综合判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法敢于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反家暴共识,凝聚反家暴合力,有效预防、有力震慑家庭暴力犯罪,引导、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最高检从各地办理的案件中选编出5件办案效果好、具有一定引领示范作用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较全面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方面所做的努力,也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积极作为。
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
该案被告人常某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逃匿,拒绝扶养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导致妻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诉困难的情况下,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追回婚内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
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在与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长期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对其实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伏某(男)家暴妻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伏某在法院已裁定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仍不顾法院裁定,继续殴打妻子。鉴于其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伏某予以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数罪并罚。形成“行政家庭暴力告诫书—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刑事拒不执行裁定罪”全链条阶梯式家暴惩防体系,以司法权威护卫受害者权益。
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杨某某(男)酒后曾多次对妻子施暴。某日,杨某某酒后持续殴打妻子,且未及时将受伤妻子送医救治导致其呼吸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履职方式,构建起“工具—伤情—死因”一一对应的证据链条,实质分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精准指控、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在其未成年女儿上前制止时,又持菜刀将女儿砍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认定,冯某甲实施的持刀砍杀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持刀砍伤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同时指控,数罪并罚,彰显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家庭成员犯罪立场。同时,支持妻子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依法剥夺冯某甲对女儿的监护权,隔绝未成年人受家暴风险,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倪弋)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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