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详情: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供稿:汪聪聪审核:蔡峻作者: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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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达州市委网信办的学员江旭认为,此次以案例结合理论的形式授课非常实用,集中交流讨论也让他学到其他市州好的做法。(4)由于用户对自身信息保密不当,导致用户非公开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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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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