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鸟卫士”冯江(武汉市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程师),扎根沉湖湿地15年,与候鸟结下不解之缘,从“观鸟小白”成长为“行走的鸟类图鉴”,已为保护区增加了19个鸟种新纪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共29条,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线索来源、重点领域、办案质效和大数据运用等内容,为各级检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遵循。
《工作指引》要求,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和措施。强调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规范开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工作指引》明确,应当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划定了六大重点关注领域: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校园周边治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住宿经营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治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网络保护;其他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
《工作指引》提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听证会,可以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明确对于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同时规定,通过行政处罚、刑事追诉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不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工作指引》对诉讼请求类型作出细化和规范。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可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则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郭荣荣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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