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圻在‘文革’期间曾和他的儿子周强一起从南京下放到老家淮安的农村仇桥公社生活了几年,后因身体不好又返回了南京。
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一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彰显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导向。
据介绍,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整合原有的4个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1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共21条,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竞业限制约定泛化和滥用方面予以规制。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这项制度是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具体体现。”陈宜芳说,在《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
《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陈宜芳说,《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鲜明导向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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