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中国式现代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迈向现代化树立了典范,为其提供了全新选择”,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要求“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通过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中新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谢雁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同时指出,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其中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意见(三)》还明确,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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